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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相关规定
时间:2019年03月12日 09:45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建设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发〔201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包括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安装工程、维修工程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验收及工程结(决)算各阶段业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咨询、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学校审计处是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职能部门,承担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聘用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在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五条 审计准备。基本建设管理处上年末将下年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六条审计实施。审计处根据审计方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严谨的工作原则,以规范工程管理和控制工程造价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咨询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七条审计完结。审计处接到完善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后,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完成审计咨询服务,并将审计结果情况分别进行反馈汇报,返还交接资料,归档审计资料。

第三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合同、变更量价调整、进度款、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规。

2、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相符,有无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3、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招标文件是否完备、合规、合法;咨询服务收费是否合理;标底(控制价)编制的方法是否合规;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合法合规。

(二) 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是否真实、合法,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设计及施工变更内容、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2、材料设备的采购程序与方式是否合规、合理,到货验收是否真实、有效。

3、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与相关记录是否合规、完整、真实。

4、工程变更签证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5、合同履行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真实、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有效。

(三)竣工结(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及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准确。

2、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与合同约定。

3、工程量及材料价格核定是否真实、准确,选用定额及套项计价是否准确、合理,各项费用计取及执行政策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4、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及报表编制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往来款项是否全面、彻底的清理;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的结果比较。

第四章 工程送审资料的要求

第九条 为顺利和高效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基本建设管理处及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规定时限及时提供审计需要的有关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保障送审资料的内容和依据真实、合法、规范、有效。

第十条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要求为原件,对确无原件需提供复印件资料的,应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要求分类收集、整理编号、装订成册,填写送审报告单(含资料清单)并签字盖章,然后送交审计部门,办理资料交接手续。结算送审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招标文件(包括标底价与控制价、招标答疑、清标纪要);

(二)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计价部分的电子版);

(三)工程施工合同(包括中标通知书、补充合同或协议、合同附件);

(四)《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含编制说明及工程量计算书(包括纸质版及电子版,加盖造价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印章);

(五)施工图(全套)、图纸答疑、图纸会审纪要;

(六)竣工图(盖施工单位竣工图章,并有监理和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七)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联系单;

(八)开工报告、施工日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监理和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九)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

(十)施工签证资料(包括施工变更通知单、施工现场签证单);

(十一)材料签证资料(包括暂定价材料价格会签单);

(十二)材料(设备)采购定价签证单(包括材料进场验收单);

(十三)地质勘查报告、场地标高测量记录、地基验槽记录;

(十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包括土方工程、桩基工程、钢筋工程、防水工程、预埋工程、安装管线工程);

(十五)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材料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六)工程监理资料(包括监理日志、监理通知、监理审核报告);

(十七)其它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建设工程信息价、有关工程图集、政策规定文件)。

第五章 审计职责与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的质量,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采取“三审制”:施工承包单位自审、基本建设管理处初审、审计处终审。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自审后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处,并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送审表》,签署《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承诺书》,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保证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管理处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甲方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的竣工结算资料收齐后进行初步审核,对照工程项目实际完成内容及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要素,对全部送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审计处接收基本建设管理处送达的完整、有效、合规的工程结算资料以后,开始独立进行结算审计工作,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审计时限。审计终结后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并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对于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分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组织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处、社会咨询机构和工程承包单位协商解决。因重大分歧或资料不完善导致的协商、验证、仲裁等耽搁的日历天数,不计入审计工作时间;因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不及时、不完善而延长的审计时限也不计入审计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完毕后,基本建设管理处应协助财务处及时开展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避免高估虚报行为。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及总金额,根据工程结算审计最终的综合审减率来划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审计咨询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当工程结算综合审减率≤8%时,审计咨询费用由建设方承担;当工程结算综合审减率>8%时,超过8%的部分,其审计咨询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结算审计咨询费=(施工单位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审减金额报酬率

其中,综合审减率=审减金额/送审金额;审减金额报酬率以建设单位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咨询合同为准。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结后,按照以上方式计算由建设方与施工方应承担的审计咨询费用金额,并签订审计咨询费用的支付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及时办理审计费用的支付。

第十九条学校纪检监察处应加强审计工作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孝感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院审字〔2003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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