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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处务会议规程
时间:2019年03月12日 09:35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2016年4月22日处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审计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范处务会议制度,保证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湖北工程学院处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结合审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处务会议实行处长负责制。凡涉及审计处的重大问题决策、干部人事工作、重要事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处务会议集中研究决定。

第三条 出席处务会议人员为审计处全体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分管校领导参加。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处务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择机召开。

第五条 处务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决定,结合审计处工作实际,统一思想认识,理清工作思路,研究制订具体落实方案。

(二)研究制定年度、学期、月工作计划,明确责任要求。总结年度、学期、月工作情况,分析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研讨改进工作的方法措施。

(三)研究制定与修改审计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办事流程等,完善审计制度体系。

(四)研究确定需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的请示、报告等。

(五)根据工作权限,讨论决定工作人员的重要问题。如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评聘、晋职晋级、轮岗交流、参加校外会议、短期培训学习、奖惩等。

(六)讨论决定大额项目经费开支,通报年度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研究部署年度目标任务以及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综合治理工作、文明创建工作等,审定工作方案。

(八)研讨财务审计、招标采购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及日常审签等审计业务中的重要问题。

(九)讨论研究由审计处举办或承办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方案,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十)讨论决定涉及审计处职责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由上级部门、行业协(学)会及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处务会议程序:

(一)确定议题。处长、副处长、工作人员均可提出议题的建议,处长在征求副处长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议题。

一般情况下,为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部署的阶段性工作、日常工作计划总结、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直管的工作内容等方面的议题由处长提出建议。根据职责分工,属于职责范围内工作内容方面的议题,由副处长提出建议。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范围提出议题建议。

(二)会前酝酿。针对已经确定的议题,议题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主动向处长说明情况,提出建议。对于重要议题,班子成员应充分交换意见,必要时应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三)会议组织:

1、会议通知。会议由负责综合事务的人员提前通知全体人员,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准备事项。对于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书,提前发送给全体参会人员。

2、人员规定。对于需要表决的重要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方能召开。如遇紧急情况,到会人数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及时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凡涉及员工切实利益问题的议题,也应及时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

3、会议主持。处务会议由处长主持。处长出差期间急需召开的会议,处长委托副处长主持。

(四)会议程序:

1、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程序。

2、直接介绍或委托议题提出人、事项当事人等介绍议题的背景情况。

3、与会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属于部署落实工作的议题,由处长先行发言;属于表决的议题,参会人员必须先有明确表态,处长最后发言。如果会上意见分歧较大,由主持人宣布暂时休会,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抓紧沟通,择时继续召开会议。

4、主持人综合参会人员意见,作出会议决定。对于需要表决的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会议决定。对于会议重要决定,由处长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5、由负责综合事务的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处务会议纪律:

(一)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必须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根据需要及时回复征询意见。

(二)参会人员应有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要及时学习理解和正确把握政策精神,围绕主题发表意见,不得发表非议上级以及攻击他人的言论。

(三)凡涉及到研究与本人有亲属、亲戚关系等密切关系人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不得外传。

(五)会议结论不得违反上级规定,不得与学校要求相抵触。

(六)班子成员应当执行会议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参会人员如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行政以及上级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指示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会议决定,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搞自由主义或消极对待。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提交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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