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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09:41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职责,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促进廉政建设,防范经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2006〕第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 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是审计处,审计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学校内部审计监督权;审计处根据审计事项对学校党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各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合规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充分发挥审计的确认、评价、咨询、服务职能,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年龄结构。

第五条 审计机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校长及分管校领导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对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作出决定,督促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

(四)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从事审计工作的财务、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内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六)对外投资项目;

(七)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八)学校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教学及科研单位等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九)学校自行采购;

(十)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内控制度评审工作,帮助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第十五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帐表,检查资金、财产以及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三)参加学校和职能部门举办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活动,参与研究或制定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及时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十)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基本形式,主要有财务审计、工程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与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审计方法可采取报送审计、就地审计,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具体审计方法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计划及其审批。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的范围和重点,深入实地检查、取证、分析、评价,并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审计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发送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作为学校对相应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自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审。在未作出复审决定前,原审计报告依然生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孝感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审字〔2003〕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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