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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建设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09:35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以及上级行业、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一定资质资格,能够承接审计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按合法程序将学校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及大型项目建设全过程审计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审计建设项目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修缮工程。其中,需要进行委托审计的项目及其内容包括:所有需要转入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过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不需要立项审批但投资估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规模较大或复杂程度高的单体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审计等。

第五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工作,由审计处代表学校负责实施与管理。管理工作内容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审计过程、审核委托审计合同、审核项目审计人员资质、核查审计业务质量、协调处理相关问题、接收审计成果资料、审核委托服务费用等。

第二章 委托审计采购

第六条 委托审计采购审批程序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委托审计采购按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的组织方式,审计处全程参与监督。

第七条 中介机构在报名时须提供有关资质和业绩证明材料,由审计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注册地一般应在湖北省内,在外地注册的机构应在湖北省设有正式的分支机构;

(三)承担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具有甲级资质。承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5年内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较强的业务胜任能力以及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七)按规定已在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 委托审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水平高、服务质量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中介机构原则上从政府采购商家库名录上选择。对于具有特殊性和时限性要求,按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审计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形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条 根据《湖北工程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签订相应委托审计合同。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对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按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完成全部工作任务,不得转包或分包委托业务。否则,学校终止委托审计合同,拒绝支付审计费用。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的过程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与指导。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做好协调工作、组织协商会议、督办审计业务、检查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由审计处召集学校相关部门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议,明确审计内容、范围、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及相关部门联络人。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认真审核中介机构编制的审计方案,在审计方案审核通过后,中介机构具体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和完善审计所需的工程预算书、竣工结算书、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基本建设过程资料等。其中,工程预算书、竣工结算书根据部门职能分别由基建管理处、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初审并签字盖章后报送;建设项目过程跟踪审计所需资料由基建管理处负责报送;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处负责报送。中介机构应指定专人签收送审资料。

第十六条 大型项目建设全过程审计自立项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阶段进入。审计处应加强与基建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传递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咨询函。基建处应对函件及时作出回复。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按合同规定的审计时限全面完成审计咨询业务,初审结果必须先经审计处审查后再进行会审。会审会议由审计处召集主持,学校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由学校领导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按时向审计处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完整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成果文件、审计建议书等,并归还相关资料。委托竣工结算审计在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同时,还需出具工程结算造价分析书。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审计结果情况,并将正式审计报告与相关资料送交及归还有关部门存档,同时审计处留存一份备案。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结论应承担相应的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并负责对相关单位的释疑、应对相关单位的申诉以及国家审计机关的核查与质询。

第四章 审计纪律及责任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准则、审计“八不准”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同一中介机构既不得同时承接学校同一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委托的竣工结算书编制与学校委托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也不得承接学校同一建设项目的预算书编制与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更正的,学校终止委托审计业务,拒绝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在接受国家审计复查时,被确认为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除按国家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处罚措施处罚外,学校有权追溯返回已经支付的审计费用,并且不再准入学校执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申报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年度费用预算。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将委托审计费用在相关建设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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