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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中层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09:43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中层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正确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层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各教学学院、职能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行政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因任职期满或交流轮岗、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须离开现职岗位,由此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行为。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其任期间进行。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四条 学校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的校领导和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纪检(监察)、人事、国资、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长担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方案,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六条 学校为审计处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人员保障。当审计处提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协助工作时,成员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有计划进行。学校组织部每年末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纳入审计处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发展为目标,以本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以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及执行效果情况;

(二)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会计核算规范情况;

(四)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账户管理、票据管理、现金管理、筹资投资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等情况;

(五)往来账目及债权、债务管理情况;

(六)资产账目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及执行效果情况。包括仪器设备购置、使用、保管、修理、调拨、报废制度情况;

(二)资产清查盘点及使用效果评价情况。包括账、物、卡核对,与财务部门对账情况,使用效益指标评价情况;

(三)房屋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基建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及执行效果情况。包括立项审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款项支付、竣工决算等情况;

(二)建设规模控制情况。包括“三算”(概算、预算、决算)对比情况;

(三)施工过程管理情况。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是否真实合理,程序是否规范有效等;

(四)落实招标政策规定情况。包括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设备材料价格的确定是否按规定的平台、方式与程序进行招标;

(五)合同管理情况。包括合同的签订、款项支付、索赔与争议解决情况。

第十三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国家科技政策和学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经费管理等;

(二)科研项目管理费用提取及其支出管理情况;

(三)科研项目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的重点控制情况。包括对外拨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四)项目结题与结余资金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期结题,项目决算审核,结余资金处置等。

第十四条 教学学院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二)经济决策程序及其效果;

(三)资产申购程序及使用管理情况;

(四)制度建设与内部控制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在以上审计内容的基础上,应当同时关注下列情况:

(一)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和岗位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三)任期截止日未处理完毕的重大事项情况及其他情况;

(四)委托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部门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成立审计组,明确成员责任分工。通过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并获审批后,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公示与纪律公示。

第十七条 开进点会议。参加会议的对象包括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群众代表等。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在进点会议上做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审计组采取个别座谈的方式听取被审计单位与会干部群众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的评议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的意见。

审计报告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校长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报学校党委党委会审定后,出具正式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纪委、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责任人,由领导小组专门研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的审计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在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完善有关制度、制定有关措施的参考依据,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责任追究处理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按相关规定,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权责、义务、纪律要求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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